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请求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抗辩拒付
曹某通过熟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1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曹某感觉遇到职业发展瓶颈,打算回老家工作,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告提出辞职。曹某曾向被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以需要等待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后签订,但迟迟未签订。2015年8月20日,曹某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每年需培养2名能够独立操作的机床工,并每月至少为被告承接外协加工20万元以上,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原告并未完成上述工作条件,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曹某对用人单位所称的约定不予认可,且认为这样的约定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用人单位就应该赔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双方就属于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此时将不再使用双倍工资罚则。因此,双倍工资产生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前一日来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段,因此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最多为11个月。故,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抗辩 能否成为双倍工资免责理由吗?
葛春喜律师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规范劳资双方书面化的劳动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条所述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说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一个月是对用工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不应将此约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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