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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计算?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王某因业绩原因被进行工作调整,但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以种种理由不到岗,甚至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审议并通过,并在公司办公平台公布,王某对公司规章制度是明知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原告不服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65.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由第三人天津公司给付被告王某赔偿金1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2日,第三人天津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入职天津公司,在蓟县店工作,后来任该店店长。2013年,天津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合同对工作地点未明确约定。2016年5月9日,天津公司下发通知免去王某蓟县渔阳南路店店长职务,岗位另行安排。2016年7月12日,天津公司再次下发通知任命王某为宝坻天赋源广场店生活家电营业员。王某因降职及路途原因没有到宝坻天赋源广场店报到。2016年7月22日,天津公司向王某发出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2016年8月1日,王某以天津公司蓟县店为被申请人向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赔偿金110000元。2016年9月16日,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由天津公司蓟县店给付王某赔偿金122665.2元。天津公司蓟县店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天津国美公司蓟县店为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另查,王某在被解除劳动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049.9元。

本院认为,王某与天津国美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赔偿金。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王某仲裁请求要求赔偿金为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第三人天津公司给付被告王某赔偿金1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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