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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动仲裁时效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未缴纳社会保险 向法院起诉

原告系被告处员工,1996年11月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加油员,自2007年年初岗位变更为加油站保卫人员,月工资500元。2008年5月12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自入职至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告始终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保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原告年老多病、三级肢体残疾、无其他生活来源,日常生活难以为继。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2、原告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按照400元/月向原告补发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60个月的生活费24000元;4、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起继续按照400元/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本案原告赵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并出具津静劳人仲不字[2017]第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自述其于1996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2003年开始为员工缴纳保险,即原告在2003年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同时,原告自述其2008年5月离职当月曾向被告处时任站长提出过上保险的要求,但被拒绝后,亦未向有关部门主张其权利。因此,原告至2017年2月6日才向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法定时效期间。此外,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事由,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确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生活费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怎样确定劳动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提出仲裁要求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有证据表明根据常规之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开始的日期,而不是侵权行为终止日期。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则调解期间可以扣除,仲裁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容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了一个新制度,即关系到劳动者生存的部分案件将“一裁终局”,这个机制主要是防止一些单位恶意利用程序拖长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仲裁法还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行了缩短,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葛春喜律师认为,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先确定争议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受案范围,其次还要注意仲裁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权益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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