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原配”公司被“小三”
张某在某纸业公司工作已十余年。2014年4月1日起,张某因抑郁状态休病假,此后一直向公司提交病假条,未回单位工作。张某休病假期间,纸业公司发现张某并未休假养病,而是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2014年11月18日,纸业公司以张某欺骗公司休病假,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纸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解除劳动合同竟然被起诉?
张某采用开具休假证明的方式休假后,从事其他工作,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纸业公司的规章制度,纸业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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