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自己准备的劳动合同
在王某与某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负责给公司经理开车,其利用工作接触公司公章的便利,在自己准备的一份劳动合同上加盖了材料公司的公章。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提交了该劳动合同。
因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手写的部分全部为王某自己书写,且合同内容与双方的履行情况明显不符,王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办理的其他手续。
律师说法:能否被采纳?
这份劳动合同不应被采纳。就劳动合同本身而言,手写和打印都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必须是手写或打印。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名字需要双方签字,不能打印。本案的劳动合同不仅是手写的而且用工单位都不知道这份合同的存在,所以这份劳动合同不应被采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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