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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高管职务 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

2018-10-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11月1日应聘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2016年8月,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组建公司内部新的高管团队,解决公司的诸多经营问题。

2016年11月,由于张某带领的团队未能解除公司面临的困境,张某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但在该申请中,张某没有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文字和意思表达。张某在辞去职务后仍在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16年12月5日,公司董事长告知张某,董事会同意其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申请,其作为普通员工继续服务于公司,并建议张某先休年假,回来后再做岗位安排。于是,张某休年休假至12月底。

2017年1月10日,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的相关手续。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坚持,张某于2016年11月书面提出的申请即为其主动辞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向张某支付任何赔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公司以张某已辞去相关职务并获董事会同意为由,认定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该理由不成立。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无需说明理由就可以解聘公司高管。在董事会作出解聘决定后,作为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这类高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问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和焦点就在于,解除高管职务是否当然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依照《公司法》对公司高管解除职务聘任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相应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董事会解除的只是公司高管的职务,其劳动合同不能相应解除。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职务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挂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解聘高管职务,只要解聘程序合法即发生效力,无需对其形成罢免或解聘决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这是因为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一旦高管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对其已有的信赖可能不复存在,由此建立的聘任关系也难有继续维持的基础。此时公司有权遵照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任免高管人员,选择更加有利于公司运营的人员来治理公司。

而劳动法领域的解雇,除了要求解约程序合法之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严重违纪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理依据,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因此,实务中,即便公司解除高管职务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发生效力,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考察高管是否存在可被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由及依据。

同时,在这类案件中,判断公司有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除了公司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外,还可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务时,同时存在阻止其上班、停发工资、中断社保缴费等行为的,就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也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外,若董事、监事、总经理辞去高管职务时,同时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再上班提供劳动的情况,可以认定劳动者也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提请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在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之后休年休假至年底,则表明双方劳动关系确实存续。由此可以判断,张某向公司发送的申请仅是单单针对辞去高管职务,而非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显然缺乏正当理由,理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公司高管在离职后告公司的争议案件频现报端。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示,因高管被公司单方解约而引发纠纷的几率极高,案件标的额日渐增多,涉案案情也越发复杂,而且高管们常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高管职务,使公司陷于两难境地。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在高管人员辞去职务时,公司应让其明确是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从而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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