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17年11月4日,劳动者王某向所在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11月30日,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当时王某在外地,公司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就代王某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几天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王某,当时王某对人事科工作人员的代签行为并未质疑,并签收了证明书。
2018年3月28日,王某提起仲裁申请,以自己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解除劳动合同系公司一方的主动行为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300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或协议上却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同意,而是由他人代签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或协议,该文件或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事后如果没有得到该劳动者追认,该文件或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原劳动关系。
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王某并未拒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王某对单位人事科工作人员的代签行为持有异议,应视为王某知道单位人事科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签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同意并追认了代签行为的有效性。
同时,本案中,王某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应为王某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提醒: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办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最好让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字。即使劳动者因故不能亲自签字,也要让劳动者出具亲笔书写的委托代理书,才可以允许其代理人代员工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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