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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劳动者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仅支付了剩余工作期间的工资

2014年1月1日,优泰门业公司与文凯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技术部门技术主管,月工资2200元,其中基本工资1800元,其他工资福利400元,具体见公司薪酬制度。文凯工资银行流水显示文凯的月平均工资为2877元。优泰门业公司为文凯购买了工伤保险。2014年9月26日,文凯在武汉工作期间不慎摔伤,致左髌骨骨折及牙齿损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天。2014年9月28日,文凯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11天。2014年12月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文凯构成工伤。2015年5月30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文凯构成九级伤残。文凯受伤后,优泰门业公司向文凯发放了三个月的工资。文凯受伤后至今没有再到优泰门业公司处工作,双方已实际终止了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文凯于2015年5月30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法院酌情认定文凯的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优泰门业公司还应当支付文凯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1508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的劳动者受了工伤,而且是九级伤残,应当属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而且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剩余三个月的工资,但是停工留薪期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本案中,法院酌情认定文凯的停工留薪期是7个月,因此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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