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5年9月17日,黄某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2007年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黄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
黄某认为日广电子厂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于2008年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黄某于2005年9月17日开始在日广电子厂工作以及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事实并无异议。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认为,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该劳动关系事实上于2005年9月17日即已成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作为基本证据,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日广公司与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日广电子厂原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综合表》不能作为黄某与日广电子厂之间于2002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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