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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结果 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8-10-1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241元,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1858元,支付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862元,支付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31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陆某工资75.60元、经济补偿金2851.20元,合计2926.80元;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于2011年7月25日进入被告有限公司,在人力资源部从事人事工作,2012年7月5日,被告欲调换原告的工作岗位,但原告不同意换岗,故被告仍安排原告在原岗位工作。此后,对于原告所在人力资源部的每日早会,原告多次缺席,未按规定参加。2012年7月13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同年8月2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后,一直在人力资源部门的人事岗位工作,理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知道自已何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本案中原告未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未履行职务所造成,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根据工资发放项目,应以其中基本工资1160元、岗位工资600元,合计1760元,作为计算基数,故原告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合计为3439元,被告已向原告发放的加班工资高于该数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再行发放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6月份工资,被告按全勤向原告发放,本院予以支持,少发63.60元,应予补发。对于7月份的工资合计为1337元,实际发放1325元,少发12元,应予补发。综上,被告应补发原告2012年6月、7月工资75.60元。

原、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由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先,故现原告又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但尽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并且原告在2012年7月17日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不再上班,故本院认定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一致,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陆某工资75.60元、经济补偿金2851.20元,合计2926.80元;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不服劳动仲裁结果 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程序。

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8条中予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两审”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劳动法规定予以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因工伤追索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葛春喜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他们的处理办法都是不同。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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