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无固定期限员工受工伤
2008年12月2日,一审原告陈望屏起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称,其于1990年商调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订有驾驶员单车承包租赁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4月16日,原告在工作之际意外受伤,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但被告仅报销了治疗费,未支付六级伤残抚恤待遇。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委裁决,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少支付的六级伤残抚恤金人民币118,599.60元及其25%的赔偿金29,649.9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查档费40元。被告大众公司辩称,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等,应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本案原告主张的是2004年9月至2008年2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而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1999年6月12日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而此后原告病休系其自行申请要求的,并非被告不安排工作。原告病休期间,被告一直按照其病休前的正常出勤工资950元支付。就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已经于2002年5月28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原告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已经全部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得到赔付?
原告的工伤发生于1998年4月16日,其2002年12月26日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系第一次手术的后续治疗,是治疗工伤所必需,因此因第二次手术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适用原告工伤发生时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当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然事实上,原告第一次手术的工伤医疗期满后,被告已经为其安排了工作。原告第二次手术后未再上班。这期间,除了第二次手术的工伤医疗期之外,被告系在原告一直按期主动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才对原告作病假处理,而并非被告难以为其安排工作。因此原告主张2004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的六级伤残抚恤金118,599.60元及其25%的赔偿金29,649.90元,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就是“无固定期限员工受工伤,能否得到赔付?”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