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赔偿金
李松于2009年7月31日到中材公司中材公司处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6月28日,中材公司以双方合同即将到期为由,通知李松就续签固定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续签劳动合同作出选择。2016年7月6日,李松将选择续签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单交付中材公司。2016年7月29日,中材公司向李松送达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不再与李松续签劳动合同、并在李松办理完离厂清资后15日内支付其补偿金16036元。
李松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至7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均为900元。李松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月均工资为1206元。合同终止通知书中的补偿金16036元,中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8月25日,李松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中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70元;2、中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2609元;3、中材公司支付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425元;4、中材公司协助李松办理失业登记手续;5、赔偿因工伤造成的损失50000元。2016年11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开劳仲案字[2016]第2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材公司支付李松工资6440元、赔偿金22400元,并对李松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于是李松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徐州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李松工资6440元、赔偿金22400元,合计28840元
律师说法: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关于中材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松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同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在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续约的意愿,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维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欲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违反该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之间原有劳动合同虽然已于2016年7月31日期满,但经中材公司书面问询,李松于2016年7月6日书面选择续签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李松已经与中材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中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李松支付赔偿金。
2.关于赔偿金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松自用工之日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已经在中材公司连续工作满七年,中材公司应当按照七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均认可李松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中材公司应当按本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松赔偿金22400元。
以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赔偿金,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