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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付医疗补助费?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罗x提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罗x据此应享有医疗补助费。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8号)《关于对劳部发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付医疗补助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虽然未被废止,但其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对于该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钟理解,上述“风险四”的情形已经可以不再支付医疗补助费,因此该种情形下也不应当再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也仅规定了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以及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未规定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因此《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不再支付医疗补助费。

1.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如果其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即使经过了鉴定,也不建议用人单位直接私下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2.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尤为繁多,且时间跨度较长。由于我国的用工模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相关法规的修订、整理并不是很及时。因此这就需要用人单位的HR不断关注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最新的司法动态,或者聘用专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做好企业用工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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