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2012年3月3日起在鹰田公司做安装电机工作,未签订有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由负责安装电机,时间由自己安排,不用打卡,上班时间安装不完要加班安装;安装的电机如有质量问题要返工安装好,每装好一台电机报酬1.2元,按件计付工钱,月约安装电机六千多台。”但实际上按照鹰田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鹰田公司已付清陈某在2013年6月底前的安装电机报酬,但2013年7月份、8月份的劳动报酬合共3000元没有支付给。
2013年8月14日,陈某因事只向主管名叫培记的人请假半天而被辞退。陈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与鹰田公司之间在2012年3月3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举证期间均无法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因此,无法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陈某提出要求鹰田公司支付其2013年7月份和8月份的工资3000元、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00元、补办理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等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陈某与鹰田公司之间在2012年3月3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未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支持,陈某提出其他劳动待遇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处理。……,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该仲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赔偿金合共17000元给陈某。
律师说法:二倍工资该如何取得?
陈某在鹰田公司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从事安排的安装电机工作,按件领取报酬,受的管理,工作长达一年多时间,应当认定其与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关于提出要支付不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的问题,陈某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在鹰田公司做安装电机工作,不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结合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是于2013年10月22日提起仲裁,故应当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计算工资款额的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以及参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的工资情况,而认为2013年7月份的工资为2000元,8月份做半个月的工资为1000元。可认定在被辞退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应当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4000元,共计四个月,已经每月支付了2000元,还要支付工资共8000元给陈某。
关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参照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举证责任。”陈某提出于2013年7、8月份的工资为3000元,如果予以否认,这个举证责任应由承担,但没有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当支付2013年7月、8月的劳动报酬3000元给陈某。
关于请求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6000元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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