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2017年3月,刘某进入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任机电维修技师,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各持一份。但在发放试用期工资时,刘某发现他的月工资只有1500元。刘某提出,公司承诺的试用期工资数额是4000元/月,公司少发了工资,于是多次找公司索要。公司以试用期只有1500元/月为由拒绝。于是,刘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在仲裁中,刘某与公司分别提交了当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两份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职务、签字日期、签字笔迹和单位公章都没有差异,试用期皆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刘某持有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部分为空白,试用期工资处注明为4000元/月,公司所持的劳动合同注明了劳动合同期限,并注明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均没有写清试用期满后工资。
焦点:
两份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重要内容出现明显差异,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呢?
结果:
裁决公司按照同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刘某少发的工资。
分析:
通过比对两份劳动合同,基本可以判断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试用期限。而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数额和试用期后工资数额在合同中均为空白,内容差异部分是双方当事人事后各自补充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该合同中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且,劳动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并未明确工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经调查,公司没有签订集体合同,但与刘某同岗位的机电维修工有3位,他们的月平均工资为3081元。公司应按这一工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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