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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就无法维权吗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员工仲裁开庭时已到退休年龄,原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无效?

张某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的职工,在企业工作了3年。由于长期加班却总被克扣加班费,2017年9月份,他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3个月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最近,仲裁进入开庭阶段时,企业却提出,张某在2017年11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此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张某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无效,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张某想知道,他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有效,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本案中,该企业提出的仲裁开庭时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抗辩理由,是偷换概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即时性解除。张某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他主张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权益,与开庭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并无关系。假如庭审查明,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克扣工资的事实并不存在;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瑕疵,则仲裁委会裁定劳动合同解除无效,此时由于张某在庭审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终止。反之,如果公司克扣加班费事实存在、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实体、程序无误,则他的两个请求均能够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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