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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闭门店,能否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公司关闭门店

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律师说法:能否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可能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如企业的合并、分立、资产转移、厂址迁移、组织架构调整、重大业务方向调整等等。而这些调整往往会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存在重大障碍,或继续履行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的成本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因为出现战略调整而只是其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项规定的内容中企业少了一个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正式因为缺少这一过程,致使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程序不合法,从而致使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因为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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