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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教师证,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2008年新学年,李某与徐悲鸿中学订立了北京市徐悲鸿中学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李某继续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止。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徐悲鸿中学发放李某工资共计36191.6元。2009年,徐悲鸿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2011年7月,徐悲鸿中学以学校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为此,李某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将学校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专业劳动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与徐悲鸿中学订立教师岗位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本案中,李某不具有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无效。我们先来看几个法条。教师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教师资格,即不能从事教师工作。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李某不是该岗位的合格劳动主体,其不具有与学校订立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能力,该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与学校订立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所以,法院才会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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