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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续期劳动合同,员工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未签订续期劳动合同

李某2003年入职到某某公司,并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本人先后在某某公司担任管理部副总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经理、环保业务部总经理等职位。某某公司与本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期限为4年,即自2007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本人仍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但某某公司至今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12年8月份起,在本人一如既往地为某某公司工作情况下,某某公司既未与本人协商,也未事先以任何方式告知本人,而是单方面降低本人的月薪近7000元;在本人于9月初书面提出相关问题后,某某公司不给任何解释。

法院判决

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515.36元

律师说法:员工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自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5日双方仍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9月6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是事实,且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确认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李某实际领取工资总额为224515.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某公司应支付李某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245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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