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员工在原单位请假后入职新单位,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在原单位请假后入职新单位

王某于1990年7月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工作,东电四公司按时支付其工资,并按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王某曾任东电四公司下属单位副经理,其于2011年10月左右向所在单位请病假,当时其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所在单位按照公司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东电四公司在2012年3月份得知王某死亡后,于当年4月份停发王某工资,于当年9月份停止缴纳其工伤保险费。

王某于2011年7月4日应聘至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于当月被派遣到山西项目点做项目施工经理,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约定前三月为试用期。2012年3月19日三融公司在济南召开烟台项目会议,王某于当日早晨被发现在所住宾馆房间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王某的员工登记表中载明王某自1990年7月起在东电四公司工作,没有截止时间。王某在与三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本人签字的声明,声明内容为王某与东电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由此给三融公司带来或产生的任何损失与后果均由王某承担;因此致使三融公司不能按规定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或其他任何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与后果,由王某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王某与三融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三融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1年7月4日与三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19日,王某在济南召开烟台项目会议,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于当日早晨被发现在所住宾馆房间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虽然王某与东电四公司在1990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没有解除,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未禁止劳动者签订双重劳动合同。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王某与三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不当。王某的声明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三融公司对王某的声明亦无异议,原审对声明予以认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之规定。

王某与三融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多重劳动关系,基于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录用在职劳动者,但也要承担相关风险。因为劳动者如果与原来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就无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同时,保险缴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你,不能约定免除,一旦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亡,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员工在原单位请假后入职新单位,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