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简介: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政公司与荣某某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协议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2015年9月1日,中政公司与黄淑晶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该合同签订后,黄淑晶被派遣到荣某某做面点师,月工资2800元。2016年2月16日因在工作中,擅自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严重违反卫生管理制度,被荣某某退回至中政公司。中政公司欲单方解除与黄淑晶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黄淑晶与中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中政公司派遣到荣某某工作,黄淑晶在荣某某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荣某某提前退回,中政公司据此解除与黄淑晶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黄淑晶主张中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由二被告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付赔偿金,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保护。关于黄淑晶要求被告据实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诉求,并无法律依据,且黄淑晶与中政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已期满,故黄淑晶该项请求,本院亦不能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中政公司与荣某某之间是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因此中政公司是用人单位,而荣某某是用工单位,黄淑晶受中政公司的劳务派遣至荣某某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劳动者黄淑晶因为多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荣某某可以将劳动者黄淑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中政公司,中政公司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但其中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因劳动者过错使得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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