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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承包性质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如何定性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与雇员签订年薪合同书

2015年6月1日,孙某与某模具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年薪合同书》的用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期一年,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合同内容规定了孙某的职业内容为模具承包,劳动报酬为30万元年薪,分12个月分别支付,并约定了其工作、休息时间以及休假等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孙某主要负责该公司模具车间的管理工作,每月以负责人出具的结算表为据结算报酬,由孙某以加工费的名义到该公司财务处领取支票。

2016年10月,孙某与该模具制造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公司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关系。孙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以及6月至10月这四个月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在本案例中,孙某与该模具制造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孙某与该模具制造公司签订的是年薪合同书,书面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孙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以及相应的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由此看来,该合同书具备了劳动法规定的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在本合同的实际履行方面,孙某担任该公司部分生产车间的管理职位,属双方合同约定的正当工作岗位。在合同约定中,虽然该公司明确了孙某需持双方确认的结算表为凭据,并以加工费的名义向单位领取支票,但这属于孙某的正当工作报酬,其领取的工资数额也是确定的。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苏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提供了固定的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此类合同中双方的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采取与劳动者签订模糊的“劳动合同”,用以恰当规避劳动法所规定的单位义务。在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建立的是一份“年薪合同书”,虽以劳动合同之名,却以承包法律关系为合同内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常规性质。

劳动者通常也不明晰正式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往往会掉进用人单位的诸多陷阱,当双方发生法律纠纷之后,用人单位便以“劳务关系”为由予以抗辩,从而规避劳动法所明确的法律义务,进而使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一,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者系在用人单位的机构体系中从事工作,并不是独立劳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所负责的工作分包给他人。

五,劳动工具、原材料及相应的设备由用人单位予以提供。

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长期的、固定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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