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因试用期严重违纪被单位开除
谢某在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仓库物资。某日,谢某在没有报告单位主管部门的情况下,私自拿取了仓库内存放的几盒蚊香。主管部门在发现物资实际数量与记录上不相一致时,展开了内部调查。问及谢某时,谢某承认自己私自拿取了公司的蚊香,但随后即把东西归还了仓库。
主管部门表示,谢某的行径属于员工的盗窃行为,这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单位的《员工守则》,“偷窃或盗用单位财物”属于员工的严重过失行为,应当扣除当月奖金,并做出检讨;如员工尚处于试用期,应当做出立即开除的处分。因此,主管部门针对谢某的行为,对其做出了开除的决定。谢某向主管单位做出解释,这是由于仓库员工向其反应蚊子很多,因此她拿了几盒蚊香放在自己办公桌上,准备在仓库员工来的时候交给他们,但后来她考虑到公司的禁烟规定,因此将蚊香放回了仓库。谢某表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员工守则》所指的严重过失行为。
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首先,“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是说单位可以自己说了算,而是要根据相应已经制定好的规章制度做出判断。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合法、合理,条款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本案中,谢某虽然擅自拿了仓库内的物资,但她已将原物归还仓库,并在第一时间作了检讨,其行为并没有给单位的实质利益遭受损害。单位不应当以“严重违纪”对谢某的行为予以定性,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应当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严重违规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为防范法律风险,单位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予以注意。
首先,《劳动法》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规”的情形解聘雇员,但单位想要以“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亦需要进行严格仔细的界定,不能随意划分。单位可以通过行为的层层叠进让违规行为的过程程度一步步加重。只有这样,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才能有凭有据。
其次,单位在对员工的日常管理上,需要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在处理之后,主管部门仍要保留员工违纪行为的相应证据,只有保留底案,单位将来以“严重违规”为由对员工予以辞退时,才能进行充分的举证。
再者,《劳动法》第25条规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在招聘的相应细则中对录用人员的条件与要求予以明确,做好先行提醒,以免劳动者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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