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员工上班网聊
张某2014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合资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公司因工作需要,给每个员工都配奋了上网设备,但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私自使用QQ进行网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张某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张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多次使用QQ进行私人聊天。同月,张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裁判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13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奖惩规定》,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进行私聊等行为。《奖惩规定》给每个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张某也在其中。公司认为:张小姐其此前曾有过多次同样行为,现在张某又再次使用QQ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当场发现。公司当即根据公司《奖惩规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张小姐做出辞退并无不当,驳回张小姐的仲裁请求。
经过审查后认为张某所在公司明确把员工网聊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张某所在公司证明了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书面送达的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张某也曾签字确认,因此作出裁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张小姐做出辞退并无不当,驳回张小姐的仲裁请求。
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利用单位设备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上班时间网聊私事的员工,关键在于判断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由于当前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偶尔使用QQ进行私人聊天,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网聊私事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为普遍的观念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网聊,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因此,用人单位若要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订,其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向该劳动者公示;其二,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三,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尽管张小姐所在公司赢得了官司,但其在管理上也不是没有须改进之处。对于在上班时间进行网聊员工的处罚,如果能采用批评警告、行政处罚、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阶梯式的方案,无疑会更加获得全体员工的支持,并令违纪者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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