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请求法院判决劳动关系不存在
原告鸡西市炬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乃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鸡西市炬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受伤。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生活补助费。双方商定按规定自行解决有关问题。但过了近两个月,被告自行离开,失去联系。2011年7月,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后又追加原告为被申请人。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口头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承认被告在其单位工作并受伤和支付医疗费的事实。2、原告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称被告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同,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是同一的,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原告鸡西市炬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乃东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模式,且被告郑乃东接受原告鸡西市炬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到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工作,因此,原、被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原告鸡西市炬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关于原、被告双方非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鸡西市炬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乃东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存在是劳动诉讼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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