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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此拒签劳动合同 能否被解雇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王某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约定为4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

  A公司于2016年9月份存续分立为两家公司,A公司继续存在,但分立出一部分成立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从事原工作,原A公司以及B公司均没有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年2月16日,B公司向王某发出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王某拒绝,B公司遂以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要求B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按原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4000元补发差额工资。经查,王某的基本工资标准在2015年5月被公司单方变更,此后每月工资均少于合同约定标准。

  B公司认为,因A公司存续分立为两个公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B公司有权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拒不签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劳动报酬是由多个工资项目构成,虽然王某的基本工资调整了,但绩效工资增加了,工资总额不变,公司不应支付差额。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是:B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在仲裁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原A公司发生存续分立的情况,王某在B公司工作,因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依法与王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拒绝,B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另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作为王某的用人单位承继原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存续分立后,无论是A公司,还是承继其权利义务的B公司均没有与王某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亦没有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也没有到期,仍然有效,应由B公司继续与王某履行,双方没有必要再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B公司以王某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B公司是否应补发王某的工资?

  笔者认为,B公司多次降低王某的基本工资,这是一种削减己方义务的单方要约,其实质是一种违约。劳动者有权作出选择。王某没有明确同意B公司单方变更要约,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在B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就是默认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要约。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故王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B公司按照王某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驳回王某其他请求。

  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其实B公司本可以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再要求与王某续订,如王某还是拒绝,B公司既不用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实践当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是“调资”。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调高工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另一种是降低工资,这是用人单位削减己方义务的单方要约,劳动者有权作出选择,接受则继续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生效,不接受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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