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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何责任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因被开除要求赔偿金

原告赵某诉被告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入职被告,担任土建工程师一职,月薪7000元。2011年4月22日,被告在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原告未尽原告负责的32吨龙门吊工程以及移动工棚轨道改造工程的监管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不仅负责32吨龙门吊工程的设计工作,也负责管理32吨龙门吊工程以及移动工棚轨道改造工程。原告在负责管理32吨龙门吊工程以及移动工棚轨道改造工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依据原告签字确认学习过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

法院判决:开除处罚合法,驳回原告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龙门吊及移动工棚轨道基础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员问题。依据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出具的《检查书》,原告确认其系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师,对该工程负有现场监管责任及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分包商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少放材料的事实。原告主张该份检查系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员工异动呈报表》、《土建工程师岗位职责》、《关于龙门吊及移动工棚轨道基础施工质量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宋某强出具的《工程质量检讨》及《辞职申请表》等证据与原告出具的《检查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作为龙门吊及移动工棚轨道基础施工的土建工程师及其上级设施主管宋某强在上述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系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员。

其次,关于被告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对原告给予“开除”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发布和员工签字情况的说明,虽然原告签字确认学习《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时间为2011年3月29日,但是原告在此日期前通过被告公司OA系统能查询到该规定。原告虽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被告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在关于给予赵某“开除”处罚的决定中称:“设备设施部员工赵某在公司的龙门吊及移动工棚轨道基础建造工程中,作为工程设计和建造监管的土建工程师,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监管和检验,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影响恶劣,根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三章处罚规定的第9.3.4条,决定给予赵某“开除”的处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其向被告出具的《检查书》书中亦确认由于其在现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失误,造成已建成的轨道基础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由此可以确认由于原告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职,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害。原告的行为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可以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该约定并不违法,亦符合被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9.3.4条规定的情形,被告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9.3.4规定对原告给予“开除”处罚并无不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不仅限制用人单位,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义务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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