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追索双倍工资
原告青岛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胶劳人仲案字第1049号裁决书,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违背民法及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仲裁时称原告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是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违反原告单位的工作纪律随意旷工,被原告开除,依法不享受二倍工资。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被告二倍工资的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确凿,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应否支付被告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被告未签字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因被告并不认可,且劳动合同中被告的个人信息也不是被告本人书写。即使被告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原告应当于一个月内作出相关处理。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原告主张曾对被告进行劝退,既无相关证据证明,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仲裁裁决二倍工资数额不超过被告应得数额,庭审中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仲裁裁决其他事项,因双方在本案中均未诉及,本院不再评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青岛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某2012年2月工资1500元。
原告青岛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某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2月29日二倍工资3580.76元。
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追索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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