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提起诉讼追索工伤后补偿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茂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6月7日,原告到被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城公馆”项目工地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左右。2010年6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被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拒不支付原告住院费用,原告被迫出院,继续治疗伤病。2011年4月26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同年6月8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按照规定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未能在规定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支付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25430元,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0000元;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检查费459元;支付原告住院护理费650元;支付原告住院医药费7800元。
被告未答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各项工伤赔偿
本院认为,宋某某在茂源公司的工地工作,与茂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宋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已发生法律约束力,茂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宋某某进行赔付。宋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茂源公司已支付,故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只应是出院后的医疗费用1661.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宋某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参照2009年度四川省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8871元标准计算。宋某某因工致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茂源公司应当支付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故宋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008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茂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宋某某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检查费、鉴定费,共计55799.4元。
律师说法:职工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利益,但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遇类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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