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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谁承担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赵某系某供水公司抄表员,由于家中开了饭店,需要前去打理,赵某经常找邻居牛某为其顶岗去住户家抄表,根据牛某顶岗完成的业务量,从自己的工资中向牛某支付一定的报酬。由于每次的抄表材料仍是由赵某交到公司,因此,供水公司一直不知道有牛某顶岗一事。

2017年6月5日,牛某抄表时,从楼梯上滑倒摔伤。牛某认为,自己是为供水公司工作而受伤的,供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水公司则认为,是赵某雇用牛某工作的,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承担相应的费用。

那么,员工找人顶岗,顶岗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点评:

所谓顶岗就是替别人当班工作。实践中,顶岗有两种情形:一是本单位员工为同事顶岗工作;二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员工顶岗工作。

对于第一种情形,虽然顶岗者与被顶岗者都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嫌疑,但是由于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顶岗人员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顶岗员工在工作时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第二种顶岗情形,即关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员工顶岗工作,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谁承担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是被顶岗者赔偿说。顶岗人员受被顶岗人之托为其顶岗,实际上系帮被顶岗人做事,发生事故应由被顶岗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单位赔偿说。顶岗人员系在为单位工作时受到伤害的,单位是顶岗人“劳动”的受益人,顶岗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单位理应赔偿。三是连带赔偿说。顶岗人虽然是受被顶岗人之托进行工作,但是单位毕竟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单位与被顶岗人员应当对顶岗人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失偏颇。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员工顶岗工作时受伤,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单位对顶岗事实是否知悉,对顶岗现象是同意、默许还是禁止,以及发现顶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有关系。关于顶岗,根据单位的态度分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的;二是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的;三是用人单位知道顶岗的情况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态度,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的;四是用人单位发现顶岗后已经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顶岗人再次顶岗的。

如果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顶岗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顶岗人员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必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无须承担顶岗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理,用人单位发现顶岗后已经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顶岗人再次顶岗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责任。对于上述情形,无论顶岗者是义务帮工,还是有偿顶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都应当由被顶岗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顶岗的,表明用人单位实际上认可顶岗者为自己“劳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顶岗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知道顶岗的情况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态度,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一旦顶岗者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牛某为赵某顶岗,供水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同意,牛某的顶岗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关系。从实质上看,供水公司也未因牛某的顶岗行为而受益,不管顶岗与否,抄表的工作都必须完成,唯一的不同只是由谁完成而已。因此,牛某在顶岗过程中受到伤害,供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赵某请牛某帮工,应当认定赵某与牛某产生了雇佣关系,理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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