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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待遇 工伤后如何维权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不想支付补偿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谢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3月13日下午17:20分,与同事林某甲因小事发生口角而打架,林某甲的朋友林某乙推了被告一下,被告倒地摔伤,后被送至医院并为此报警,因此被告不是因工受伤。另,被告的基本工资为900元,其2009年8至2010年7月的工资总额为35287元,平均每月为2940元,原告均按被告每月9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00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80元。

被告辩称,被告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付工伤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被告因工受伤后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原告未就工伤认定决定提起复议,故原告应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王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举证证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得工资,但确认被告的工资构成为2800元+加班费,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结合已查明的被告2009年1、2月份工资分别为3349元、3364元的事实,认定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得平均工资为3300元。原告应就此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00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880元。原告未就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该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维持。鉴此,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谢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00元;

原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谢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880元。

原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告谢某补办2008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社会养老保险。

律师说法:职工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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