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赵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在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就劳动合同续订事宜与赵某进行协商,要将赵某每月的基本工资由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月1770元,赵某不同意,双方未能就工资待遇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续订。随后,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却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赵某通过拨打12333电话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该物流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法条的意思是,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如用人单位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劳动者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显然,物流公司的做法连维持赵某原来基本工资的条件都未达到,赵某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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