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劳动者工伤补助及工资,提起诉讼
原告多国料理餐厅与被告卢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多国料理餐厅诉称:被告因工伤的有关赔偿已经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并认定被告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双倍工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至今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被告至今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另一方面,原告至今也没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一直在配合被告治疗伤情,在仲裁阶段,被告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仲裁机构也没有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双方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裁决被告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仲裁认定的被告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数额过高,认定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法院重新核定。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60元和双倍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
卢某某辩称: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再去原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以及双倍工资。被告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赔偿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卢某某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多国料理餐厅应按法律规定向卢某某支付工伤待遇。根据卢某某的伤情,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卢某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多国料理餐厅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卢某某要求多国料理餐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0元、鉴定费2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卢某某与多国料理餐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多国料理餐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卢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多国料理餐厅一直未与卢某某签订,故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该项费用为950元,卢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多国料理餐厅已经支付的14000元,多国料理餐厅还应向卢某某支付144996.78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明木多国料理餐厅的诉讼请求;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明木多国料理餐厅支付被告卢某某医疗费14157.78元、住宿费4237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12元、辅助器具费6000元、双倍工资差额950元,合计158996.7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4000元,余款144996.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担责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损害时,诉讼是能够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有效途径。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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