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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者维权诉讼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请求确认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高某某辩称,被答辩人称“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在2014年2月,我被被答辩人招聘为工人。进厂时与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协议,尔后对方在丰润社保局办了保险。我入厂后开半挂车,为被答辩人拉运货物。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是清楚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关系明确,我申请仲裁确定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称,我在为被答辩人工作装车受伤时,我已不在被答辩人工作处的说法,更是编造的谎言。在2014年6月7日下午傍晚时,我开车排队到被答辩人的货场往车上吊装水泥管,我在为稳固管子调整垫管子的木垫时,因天车突然挪位,造成我身体失去平衡,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左胳膊骨折。我是在为被答辩人工作时,因为工作原因致伤,符合工伤的基本要件。为维护自身权益,在被答辩人为我核报前期治疗医疗费用,向被答辩人提出申报工伤及治疗休息期间的误工费,遭拒绝后,才不得已申请仲裁。我的合理要求,被答辩人不予理睬,我有骨折伤后,不得已休息治疗,不去被答辩人处工作,不是自动离职。还有我在申请仲裁,仲裁委开庭时证人李某出庭介绍我受伤经过,真实客观,我和李某都是为被答辩人开半挂车的司机。6月7日下午都去排队装车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仲裁委采信了李某的证言是正确的。被答辩人所诉不具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综合上述答辩,被答辩人诉讼之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望法院依法确认我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存在,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口头协商了劳动报酬,此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进厂协议可以证实,本院确认事故发生时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12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但维权时需要符合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利益,但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遇类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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