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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工伤后维权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工伤求偿

原告任萍与被告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第一次工伤后,被告只支付原告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直至2013年2月原告方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所以原告的诉请未过仲裁时效。原告在2013年2月7日前累计延时加班35.5小时,须支付加班费544.95元。原告从1995年在本单位工作至今共18年,故被告应支付原告1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发生工伤期间,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请求依法判令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2009年停工留薪期待遇已过仲裁时效,并且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原告的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当包括加班费,2013年停工留薪期过长,应该鉴定停工留薪期,要求撤销2009年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发生工伤,于2013年3月25日回公司上班,表明停工留薪期已满。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住院手术治疗,于当月4月22日出院,治疗情况为治愈,因此被告对停工留薪期期限有异议。公司在发放待遇时,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告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包括加班费。被告已经足额发放了原告。原告要求加班费、护理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告已依法发放。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金等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萍停工留薪期工资10818.04元;

被告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萍陪护费500元;

驳回原告任萍要求被告青岛藤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550.86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伤害后可以选择及时维权。如遇相关劳动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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