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劳动者维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长寿区律动健身会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9月27日,我和妻子周文英一同进入被告会所从事清洁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600元。虽然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才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是被告已经在名称核定阶段进行了营业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我9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400元。
被告长寿区律动健身会所辩称,原告李某某与我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清洁劳务承包关系。原告在我所做清洁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由安排,而且做清洁的时间也固定,我会所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原告,原告做清洁不着我会所的工作服、不带工作牌,我方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是清洁承包费而不是工资,因此,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我方支付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即使原告与我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请求中计算工资的方式是错误的。我方系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1月10日才成立,并且对外开展经营,在此之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原、被告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应当从2013年2月10日开始主张。原告诉称的月工资1600元也没有依据,我方将清洁工作承包给原告及其妻子,每月承包费3200元,所以无法拆分,且其妻子已经领取了全部承包费。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本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长寿区律动健身会所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103.45元;
2、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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