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祖某与被告嘉善县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起诉称:1994年3月之前,原告在嘉善县魏塘食品水产合作商店工作。1994年3月3日原告向该单位申请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事后该单位一直未给原告书面答复。近日,原告在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档案中原告的辞职申请已被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原告查阅档案得知,当时原告于1994年3月3日向嘉善县魏塘食品水产合作商店提交书面申请辞职后,该单位于同日在其作出的《关于同意祖其林自动离职的报告》中将原告申请辞职表述为“自愿申请要求离职”并表示同意后,报浙江省嘉善县食品公司批复。浙江省嘉善县食品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作出善食[94]字第9号批复,确认1994年3月3日原告向嘉善县魏塘食品水产合作商店辞职的事实,并同意嘉善县魏塘食品水产合作商店的报告。因辞职才是原告本人意愿,故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但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原告不服。原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原浙江省嘉善县食品公司关于同意原告祖某自动离职的批复,同意原告的书面辞职报告。
被告既未答辩,也未举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本案原告向原嘉善县魏塘食品水产合作商店提交的是书面辞职申请,但该单位误将原告的辞职申请按照其自动离职上报原浙江省嘉善县食品公司,致使后者于1994年3月22日作出善食[94]字第9号《关于同意祖其林同志自动离职的报告批复》,误将原告的辞职申请按照其自动离职处理。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撤销上述批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嘉善县食品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作出的善食[94]字第9号《关于同意祖其林同志自动离职的报告批复》;
2、驳回原告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维权应注意诉讼时效与举证规则,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