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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争议的认定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陈笑贤诉被告焯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笑贤诉称,其一直在被告处担任清洁工作,2015年4月被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950元、代通知金1550元、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一倍工资27900元、21天年假工资1249.5元并确认双方2011年9月27日至2015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焯越公司辩称,确认部分时段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离职时已属于退休人员且已领取退休待遇,故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无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已超过时效,而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订立劳动合同的范围;年休假工资已过时效,退休后也不适用年休假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清洁服务合同书》显示焯越公司2012年9月才接手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的清洁工作,故本院认定陈笑贤入职焯越公司的时间为2012年9月1日。又因,陈笑贤2013年5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认定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5日终止,其后至2015年4月30日双方则为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复因,2013年5月6日起双方乃劳务关系,故陈笑贤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同期额外一倍工资与年休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因,陈笑贤主张的2013年5月6日前额外一倍工资及年休假,已超过一年时效,故本院亦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陈笑贤与广州焯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1日与2013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4月30日存在劳务关系。

2、驳回陈笑贤的其余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维权,否则将会丧失胜诉权。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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