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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谨慎

2018-10-2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胡某为某公司女职工,于2014年9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胡某患病休病假一个月。2016年7月25日,胡某又请假休息。2016年8月2日,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胡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按照胡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胡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胡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那么,医疗期满后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医疗期满,只要能够从事原工作,企业就应当安排员工上班;即便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另行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员工能否从事相关工作还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只有员工对前后两份工作均无法从事时,企业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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