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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作 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建设初见成效

2018-10-2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行先试,在协作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加强制度建设

明确职责范围。《江苏省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克扣工资、待岗生活费、奖金等争议由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等事项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优先受理。

建立案件分流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服务当事人,安徽、山东等一些地区人社部门专设信访、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联合接待中心,实行“统一受案,归口处理”。上海市两个机构建立了共同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既方便分流案件,又能保障同一案件由一个机构受理。

建立案件引导制度。一些地区在当事人申诉或举报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监察。对违法事实清楚,需快速解决及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监察程序;对需要判断是非、确认劳动关系及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

创新协作形式

建立办案衔接机制。今年5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仲裁机构发现涉案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如拖欠涉案当事人之外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在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劳动违法情形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建立办案协助机制。一些地区两个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明确相互之间配合调查取证的责任。如:北京市部分区县两个机构受理案件后如需对方协办的,可直接填写制式协办单与对方具体办案人员沟通处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借鉴仲裁办案经验,召开证据调查会议,召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到场面对面质证,以固定证据。

规范案卷流转工作。如:北京市部分区县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卷宗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借阅制度,共享案件处理信息。

建立共同约谈制度。如:广东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调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仲裁机构发现引发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联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启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机制。

建立送达协助机制。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仲裁机构完成仲裁文书直接送达工作,提高了效率。

协助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隐患排查。浙江省仲裁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对企业缴纳水电费、物业费和纳税正常与否等情况进行排查,建立楼宇商圈承租经营单位欠薪预警联动机制。

开展调解工作。江苏省镇江市制定的《劳动监察网格内简单劳资矛盾纠纷调处办法》规定,在网格内调处简单劳动争议,调处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及时流转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吸纳兼职调解员、仲裁员参与争议处理工作。一些地区仲裁机构将劳动保障监察员吸纳为兼职调解员、仲裁员,形成了“一岗三员”模式。

建立工作沟通配合机制

建立例会制度。大部分地区以制度规范强化两个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衔接工作顺畅。如:江西省通过定期例会互通省内执法维权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并通报阶段性或突发性劳动争议处理情况,促进相互熟悉两个领域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程序。

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一些地区两个机构经常联合举办案例分析会、业务指导培训工作会,加强仲裁员与监察员之间的业务熟悉度。

设立联络员。一些地区仲裁机构专门设立联络员,明确由联络员负责处理监察执法与仲裁审理过程中个案协助工作,及时提供联系、咨询、取证、送达等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回暖向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资源型和传统产业比重大的地区困难增多,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地区防风险压力大,劳动争议和劳动违法案件将会增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繁重。今后,调解仲裁机构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有关要求,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道创新工作机制,开展全方位协作,共同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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