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因单位拖欠工资而申请仲裁
2013年11月初,李某进入济宁市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月薪2000元,但公司以试用期为由告知李某先不签订用工合同。2014年9月底,公司拖欠李某三个月工资尚未发放,李某一纸诉状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工资6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
仲裁裁决:单位未签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李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对于补缴社保,因受审判实践所限,可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行要求补缴社保。这两点李某要求正当,可以得到仲裁委支持,但李某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恰恰遗漏了双倍工资的主张请求。
最终,李某不仅拿到了拖欠的6000元工资,还拿到了22000元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到了“意外”的赔偿款。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数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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