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13年1月,滕某应聘就职于某安装维修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3年8月,滕某在客户家安装空调,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从楼梯口跌落至地下室,经医院诊断为左距骨骨折脱位。2015年5月1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达成民事调解,公司支付滕某1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并在调解书上注明“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全部了结”。2016年1月29日,滕某的伤情经镇江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17日,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9月,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中,公司提交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认为双方的纠纷已全部解决,请求驳回滕某的仲裁请求。
那么,民事调解书中双方了结的权利义务是否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根据调解协议达成时间与调解协议内容,结合滕某的实际伤情,最终认定民事调解书中双方了结的权利义务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单位需要再向滕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1129.8元。
民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仅对调解内容具有效力。本案中,滕某在参加调解时的请求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调解的内容应该只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而不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调解金额只有1万元,远远低于滕某应得的工伤待遇;且滕某的工伤认定书是在民事调解后送达的,故可以视为滕某在调解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工伤严重程度。根据上述情况,如果调解书包括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则表明调解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也显失公平,理应无效。因此,民事调解书中双方了结的权利义务应认定为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要再向滕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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