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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8-10-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7月,小陆应聘进一家服装公司做营业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因小陆工作态度和成绩都不错,单位又和小陆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2009年7月30日。不巧的是,2007年9月12日,小陆在仓库理货时,不小心从架子上滑了下来,头被撞了一下,单位当即就派人陪同小陆去医院就诊,事后也马上申报了工伤认定。2008年3月10日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结果,认定为工伤。然后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但2008年5月30日出具的鉴定结果为无伤残等级。

小陆从2007年9月发生事故后,就一直病假就医,并且在最近出现有病情加重的情况。于是在2008年10月30日,小陆又向单位邮寄了一份病假申请书。2008年11月15日,小陆还躺在医院病床上的时候突然收到了家人带来的一封信,拆开一看,是单位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面还附着小陆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同时还告知小陆尽快到单位领取相关的经济补偿。

2008年11月18日,小陆一出院,就到单位理论,要求单位恢复和他的劳动合同。单位人事却说,因为小陆的医疗期已满,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按照规定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小陆对此表示无法理解,认为自己还在看病治疗期间,单位不应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陆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陆表示2007年发生工伤后,她一直处于治疗状态,病情至今还未好转,并且比之前更为严重。而这个病全都是因为工伤引起,单位应该对此负责,而不能在员工尚在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

而单位则辩称,自小陆发生工伤后,已经给予其停工留薪期,到小陆伤残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后,又给足她医疗期。因为小陆医疗期满后,她又申请继续病假,表示无法继续上班,所以单位决定解除与小陆的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她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单位完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以,不同意小陆提出的请求。

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小陆2006年7月进单位,到2008年7月起应当可以累计享受5个月停工医疗期。小陆在2008年5月30日伤残鉴定完成,从2008年5月31日起开始病休,到2008年11月间累计病休假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可享受的停工医疗期标准。小陆在医疗期满后,仍提出病假申请,并仍处于住院治疗状态,无法正常工作。所以,单位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小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小陆虽因工负伤,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达到因工致残程度等级,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范围,她以工伤导致就医治疗,要求单位负责到完全康复,并无依据。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小陆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虽系因工受伤,但未达到因工致残等级,在其享受完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满后,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于因工致残不同等级,有关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解除,法规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像小陆这样,没有达到因工致残等级的,并不属于禁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

根据《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小陆从2008年5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后,到2008年11月已经享受5个月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

所以,小陆虽未完全康复,但其医疗期已满,仍不能参加工作,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故而没有支持小陆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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