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基本案情
2006年,张某与刘某、李某合伙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张某是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方约定:若公司盈利,则公司在每年年末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刘某、李某等人年终奖。后公司一直盈利,期间刘某要求张某支付年终奖,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2016年9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06年至2016年期间年终奖90万元。
本案结果
本案经过调解后,张某在1个月内支付了刘某90万元,刘某撤诉结案。
焦点分析
本案拖欠年终奖长达十年之久,在仲裁阶段经过调解顺利结案。本案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第一,本案中,刘某提起的诉求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形式,是构成工资的一部分,其属于劳动报酬。
本案中张某拖欠刘某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且至刘某申请仲裁时,他并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引发年终奖争议的,并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刘某的仲裁申请并未过时效。
第二,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年终奖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是否应该发放年终奖没有做出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方式等。通常企业可以从两种方式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一是,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对年终奖发放进行约定;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从而制定年终奖发放的相应规定。
本案中,三方约定若公司盈利,则公司在每年年末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刘某等人年终奖。可以看出,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设定了条件,且实际公司一直盈利,事实上也满足了发放的条件。因此,公司应当向刘某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对是否有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多少,劳动者与公司经常争执不下。因此,在入职时,劳动者如果与公司就此问题达成书面协议,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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