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原告吴某的丈夫左某于1964年10月参加工作,1970年5月到河南省安阳市某石油机械总厂工作,为该厂全民固定工。后安阳市石油机械总厂改制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左某仍为该单位职工。2002年11月21日,原告的丈夫左某因病去世,永安公司付给原告700元办理后事,后原告多次找永安公司协商丧葬费、抚恤金等事宜未果,于2004年10月25日申请内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诉已超过法定的申诉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请求被告依法给付丧葬费2040元。给付死亡补偿金6800元,依法给付遗属补助金。诉讼中,永安公司提交了与左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内部联系表、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的工资表等证据,以此证明永安公司与原告的丈夫左某已于2001年6月30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事宜,永安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谁负有举证责任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抚恤金共计7540元。从2002年12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补助金7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永安公司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已与原告的丈夫左某合同期满,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因被告并未举出与原告丈夫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该合同已期满,劳动部门虽已审批备案,但也无被告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内部联系表中,虽然有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及人数14人,但这14人中是否有左某被告未能举出证据。另被告提交的左某的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工资表,其辩称该款为经济补偿,但因该表中明确写有退养两字,应认定为左某的退养工资,亦证明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原告的丈夫在被告处已工作30多年,且被告未举出与左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被告与左某存在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左某病故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金的理由合法正当。永安公司上诉主张与吴某的丈夫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针对该主张永安机械公司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安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