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提出解除合法吗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应支付相应补偿金。
【案例概要】
某公司招收录用职工孙某等7人,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孙某等7名劳动者,2010年5月1日该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0年3月1日终止,不再续签。孙某等人对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补偿金。公司认为是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当支付补偿金。遂产生纠纷。
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提出解除能要补偿金吗
根据《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因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构成,只要没有出现《劳动法》25条规定的过错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解出来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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