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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为未按照约定安排工作咋办,劳动者能否解除合同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用人单为未按照约定安排工作咋办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概要】

刘某应聘到一家保险公司做法务专员,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职务是行政专员,主要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合同进行审核和法律风险防控及其相关工作。上班后,公司对刘某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并约定刘某必须在保险公司工作两年。培训结束后,刘某却没有被安排到公司的法务部门,而是被安排到了业务销售部门。刘某多次提出要按合同约定调换工作岗位,均被公司以应该熟悉公司基层业务为由拒绝。三个月后,刘某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刘某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为未按照约定安排工作劳动者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刘某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刘某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而是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动了其工作岗位,保险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约。虽然保险公司与刘某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但是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基于公司违约行为,因此刘某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刘某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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