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年假如何计算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未休年假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案例概要】
自2005年起孙某在某技术公司开始从事操作工作,由于业务工作量大,公司一直未安排孙某休年休假。2011年底,孙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该技术公司对孙某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孙某在工作期间一直没有进行年休假,孙某向公司主张工作期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要求未休年假的补偿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也应该保证和安排劳动者进行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确应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过职工同意,也可以不安排,但应该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本案中,孙某在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因工作业务量大没有安排,应该向孙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所以孙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以后,4年一共20天未休年假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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