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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办理辞职手续,离职后如何拿到提成工资?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者如何办理辞职手续

王某于2006年入职某工程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市场营销总监。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基本工资为1000元,个人业务中200万业务目标内按照实际回款额的2%领取提成工资,超出业务目标的,按照3%领取提成工资;王某所在部门业务的业务目标为1000万,业务目标内按照实际回款额的1%领取管理提成工资,超出业务目标的,按照1。5%领取管理提成工资。

2007年中期,王某的业务提成款可能达100万,由于王某业绩过分突出,公司要求变更提成办法并要求提高业务目标,王某拒绝。公司遂将王某的办公室换锁并拒绝王某到公司上班。

争议与难点分析:

律师拿到相关证据后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分析:

1、提成报酬是否属于工资,因提成报酬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有人认为,提成工资属于经营收入,如果有争议,应当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能走劳动仲裁程序。有的人认为,提成工资属于工资的一种,因为提成工资而产生的纠纷当然应当按照劳动仲裁程序进行。

2、没有形成回款,是否可以主张业务提成?

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款获取的条件是有实际回款,但是,在当事人与单位发送争议时绝大部分合同工程还没有形成实际回款,另外,是否有实际回款属于单位财务秘密,当事人并不掌握。这是一个很大的难点,也是对律师如何应对提出挑战。

3、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确定下一年度年销售目标?

公司之所以不能容忍劳动者继续任职的重要原因是,劳动者很轻松的完成单位制定的2006年销售目标,单位想限制劳动者收益,为此,欲强制将07年的业务目标大幅度到2000万元。双方一直协商未果,考虑到单位具有业务管理权,其是否有权单方面确定销售?我们认为这点存在争议。

4、如何区分个人业务和部门业务

由于在劳动合同中对个人业务和部门业务的提成差别非常大,因此王某需要确定其承揽的业务属于个人业务,应当按照最高的提成比例计算工资。但是,王某接揽的业务都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的,而所有的招投标项目中标条件全部是对投标单位进行限定,作为业务主办人员的王某无论是在中标合同还是在招标过程都没有确定的证据显示其承揽的项目是其个人业务。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招投标并不是非常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个人在中间还是有很大的运作空间的。因此,即使王某承接了很多业务,而且的确是靠个人人脉获取业务,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也无法举出有效证据,这个是仲裁要面对的又一大难点。

焦点辨析

首先,仲裁受理应当不会存在太大障碍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

在本案中,在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王某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业务提成属于王某的工资组成部分。故,劳动仲裁受理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25%的赔偿金。也就是说,王某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提成工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进行举证,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最难也是决定能否成功的关键是,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王某获取提成工资的前提是有实际回款,但是是否有实际回款除了用人单位会计和实际控制人与经手人外,其他人根本就不可能获悉这些消息,对于王某这个已经离职的员工就更不可能。因此,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王某必输无疑。

我们研究法律发现,对于因工资发放而发生争议的,法律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是否足额支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提成工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是否支付提成工资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没有实际回款的,那么王某的要求就可以实现。

离职后如何拿到提成工资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确定2007年业务目标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年度业务目标,且不需要和劳动者商量,这是用人单位固有的管理权力,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与其协商而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业务目标。具体到本案,我们也认为那个工程公司有权利确定2007年的销售目标。但是,任何目标的制定需要提前告知,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不能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试图要求劳动者接受2000万的业务目标,但是劳动者一直拒绝,因此,2000万合同回款金额一直是一个没有成为用人单位正式意志的设想。如果用人单位在2007年年初就公布出来,那么王某即使不同意,其也应当执行。但是,遗憾的是,用人单位直到仲裁和诉讼时,其也没有正式公布他们的2007年业务目标。因此,仲裁和法院最终都没有采纳用人单位关于2007年业务目标为2000万的主张。

关于个人业务与部门业务的争议。

这个确实是一个非常难以说服的争议,因此,任何一项投标,无论王某个人施加多大的努力,但是招标的条件都是针对投标主体而设的,因此,王某很难有证据证明他的那些通过招投标获得项目属于其个人项目。但是,我们也提醒仲裁员与法官,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谁的业务谁在合同上签字,公司自己的项目,一般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王某在主张那些属于个人业务的项目合同中,王某都是那些项目合同合同签约的代表人。

对于王某的说法,我们也没有信心说服仲裁员和法官。但是,最终仲裁员和法官都同意我们的意见,即谁签字项目就是谁的。现在想来,可能是因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由于其不能清楚的说明何为个人业务,何为公司业务,因此用人单位承担这种不清晰表述的不利后果,这种责任安排可能更合理,所谓逆编者释义。

对于实际回款数额。

法官利用其调查权,查询了相关单位,根据相关单位的回馈确定了实际回款的数额。

是否应当酌减的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还主张称,王某作为合同项目代表人,其后续还有许多善后工作要完成,由于其提前离职,合同的善后工作由他人完成,因此即使能获得提成工资,也不能获得全部。针对用人单位这一主张,我们抗辩称,王某之所以不能完成善后工作,完全是因此用人单位恶意违约造成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恶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王某完全可以完成那些善后工作,因此对于这一结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仲裁与法官也采纳了我们观点。

评论:

现阶段,由于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几乎是所有业务市场人员的工资构成方式,因此,提成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一大类型。在法律实务中,此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与提成条件成立与否的判断上。本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合同款是否如约收到,一般属于公司的财务秘密,其他人根本无从知晓。此时,要求劳动者如要求劳动者证明实际到款基本上不可能。但是对于单位来说,虽然他们有能力承担,但是如果合同款真的没有实际回款,他为了证明不存在的事实,只能将其全部财务账册提交裁决者,这很可能导致其无法保守财务秘密,对用人单位也极其不利。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项目款项的支付期限。一旦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相对方未按约付款,此时付款上的时间风险就应由离职劳动者承担。若其此时提起诉讼,应认定提成条件尚未成立。若真正存在质量瑕疵,导致用人单位和相对方交易失败,此时应认定提成条件不成立,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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