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保险费用怎么缴纳
2005年9月22日,刘某应聘到济南某空调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开始,刘某在家待岗,但空调公司未支付刘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刘某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刘某每月向空调公司缴纳保险费330元之后,再由空调公司向社保部门缴纳。2008年12月24日,刘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空调公司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00元;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640元;补缴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庭审中,空调公司辩称,对刘某的社会保险费,双方曾有约定,由刘某出资后,公司代缴。 仲裁审理后认为: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社会保险费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征缴性,必须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按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因此空调公司主张的代缴关系不能成立。
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刘某在家待岗,没有收入,因此上述期间刘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640元,空调公司应返还给刘某。因空调公司未为刘某提供劳动条件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2008年12月提出与空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于法有据,空调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因刘某一直在家待岗,空调公司可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60元支付刘某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2660元。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1年的规定。刘某要求空调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刘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私下协议不缴社保违法吗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仲裁裁决:空调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60元,返还刘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64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之间有协议就可以逃避,很多单位和员工协议每月发放一部分钱作为保险补贴而不缴纳保险,但是当员工提起仲裁要求补缴保险时,单位就不得不再为员工补缴保险,等于又支出一次,而且可能被社保部门罚款,实在是偷鸡不成赊把米,得不偿失。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经营的同时必须承担很多社会义务,来保障员工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承担和缴纳保险是强制义务,私下协议不缴或少缴或由员工自己承担保险支出都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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